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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和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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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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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21  编辑: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和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工作的意见

 

201466榆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7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代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汇集民智的作用,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和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代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与在榆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并固定与10名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联系的代表名单,由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意见确定。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围绕全市大局和中心工作、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议题、重要工作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一府两院”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积极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二)通过榆林市人大网站,与代表进行网上约见和交流;

(三)到代表所在单位走访;

(四)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联系;

(五)其他方式。

第五条  常委会领导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的情况,由分管的工作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整理后,交代表工作机构;其他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后,交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工作机构对收集的代表建议,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有关领导,并酌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履职经验,为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必要时,可邀请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选择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将建议办理情况作为审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需要,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听取汇报、开展调研或执法检查时,应邀请业务相关的在榆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通过市人大网站,常委会及时向代表发布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有关材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拓展代表意见表达渠道,及时收集回复代表诉求,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互动。

第十条  坚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市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增强代表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每年年终常委会领导走访省、市人大代表制度,了解代表的工作、生活、生产等情况,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应广泛深入联系人民群众,并固定与10名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重点联系原选举单位和本系统的人民群众、居住地的人民群众。联系的群众名单,由代表按地域就近、行业相近和联系方便的原则提出,各选举单位收集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应及时向联系群众公布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办公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于群众联系。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可采取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一般应做到:

)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

)应邀参加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四)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与议案建议督办等活动;

(五)应邀参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信访“接待日”活动;

(六)所在县区、乡镇、办事处设立代表之家的,代表应以此作为自己学习、活动和联系群众的履职平台;

(七)积极履行有关单位邀请的“社会监督员”职责;

(八)任期内,积极提交议案建议,撰写调研报告,多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六条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协调安排下,可组织代表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学习。市人大代表可结合全市工作重点和履职需要,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安排,持《代表证》有针对性地视察调研有关单位和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举单位或人民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代表要认真分析研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将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可作为议案建议的,以代表议案建议的形式提出;

)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可向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对于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可转交常委会信访办,由信访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回复处理结果;

(四)通过参加“一府两院”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代表座谈会议,或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可直接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一般应向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接受监督。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联系选举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为群众办实事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按年度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履职手册》,每年年底将履职手册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审核,审核情况报市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要充分反映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原选举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总结、宣传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在榆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建立;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由各县区代表工作机构建立。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表彰一批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